最新单位代理人的函 公司代理协议书(优秀5篇)

时间:2023-10-01 02:04:20 作者:笔砚 条据书信 最新单位代理人的函 公司代理协议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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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理人的函篇一

甲方(代理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沈阳办事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沈阳办事机构电话:

业务负责人:

沈阳办事机构负责人:

邮编:

传真:

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

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代理方是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3、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测评、初步面试等服务;

5、负责代办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

6、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人事服务。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

第七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

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

第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力通过甲方对其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十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四章 费用及付款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过程中遇第三方收费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月8日之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划款至下列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相关的合同样本

·房地产代理合同 ·委托购房合同 ·财务代理委托合同

·人事代理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委托人事服务情况和账目等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单方中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如下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未满一年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交满一年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未满一年半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满一年半的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半以上的,乙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代理人的函篇二

保险公司基本法有几个显著特征:

一、大量增员,并鼓励所有代理人都冲到外面去对陌生人做“扫街式销售”。

二、重视培训上岗,甚至建立了军规一般严格的培训制度。

三、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机制。

四、制定严格的淘汰机制,如3个月保单挂零即被淘汰。

区别:

1. 保险公司的增员采取类似传销的方式,以规模空前的“人民战争”来夺取保险市场。由于进入门槛比较低,寿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一些寿险代理人为了提高收入,就只好急功近利,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

2. 传销式的增员建立在带有“血缘”色彩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之上。这种结构与现代企业的激励机制不相容,形成人员晋升体制弊端,并连带产生其他弊端.

3. 在“高激励”思想的指导下,保险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这种管理方式,不仅让代理人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强烈地冲击着代理人的社会行为观念最终让保险代理人找不到自己的归属感。

4. “如果说没有归属感和缺少保障使得代理人们失去了一层保护自己的盔甲,那么严格甚至严厉的业绩考核则是悬在代理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保险,是一个集中体现了人类人文关怀的伟大发明。然而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却是冰冷的,毫无人情味可言。保险公司的电脑只会计算你的业绩,而不会考虑你的遭遇.

5. 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及其团队,对代理人的管理掺杂了许多带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内容。如有的公司向代理人发放固定的“底薪”,有的公司对违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的代理人实行纪律处分等。结果造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营销与管理体制严重冲突。在现行体制下,保险公司代理人感觉自己好像是保险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

6. 在承受高激励带来的精神压力的同时,代理人还要承受保险公司非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团队中类似于“帮规”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

7. 佣金: 取得保单的佣金是代理人的生活来源。代理人每卖出一份保单,即可拿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分为两部分:直接佣金(工资)和附加佣金等,可很多时候因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高,他们吃掉了附加佣金。为了实现展业,代理人要自己支付车旅费、餐饮费、礼品费之类的开支,而保险公司却不会为他们报销相关费用。

8. 中国保险代理人无完整代理身份,却要交纳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税. “不是公司的雇员,每天都在为客户设计保障计划,可是最没有保障的就是代理人自己!”

在成了弱势群体.

10.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年复一年,他们为客户送去的是保障;日复一日,他们牵挂的是客户。

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什么还在坚守,对保险事业的信仰当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他们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客户。他们走了,解脱的是他们自己,但是产生的是一大批孤儿保单。谁来为他们的客户继续服务?这是他们一直放不下的问题。

他们当作员工看。保险公司在为了方便管理时,将代理人视作员工,在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代理人。”——这位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的说明,既耐人寻味,又可算是道破天机啊!一位金牌代理人发自内心地说过这样的话:“我们不需要公司给我们底薪,也不要求有多少福利保障。但求公司能给我们一份长期的合同,一个公平的身份,使我们能安心做下去,为客户和公司服务。”

高尚的职业,但现在不少写字楼都挂着保险推销员请勿入内的牌子。”有关人士曾用一个场景说明上海寿险公司增员步履维艰的现实。一方面,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完善,考试难度加大,将一批人挡在门外。而另一方面,不少高素质的人才又因为社会对这一职业的种种非议不愿投身其中。

他们的烦恼同样一箩筐。由于代理人经理必须招募到足够多符合业绩考核的业务员,如果人力不够,他会被降级,收入将减少。而代理人队伍流动非常快,这就迫使代理人经理必须不停地招募新人。这样的投资是巨大的,但更要命的是这种时间投入可能是没有任何回报的。如果这个新人“阵亡”了(一年内概率为60%-80%),就意味着代理人经理的投入打水漂了。]这样,面对着业绩与人力的双重考核,做到经理的代理人们普遍感到身心俱疲。

六 制度变革:让代理人走出边缘

有关人士认为,未来个人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大部分代理人将会彻底摆脱与寿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拥有独立代理个人的身份。在这种新型的关系中,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是单纯的民事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情况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当然,依据代理人的销售业绩,可以对其代理资格进行不断的调整,提高其代理级别、扩大代理范围、增加代理佣金等,完全和代理商销售其他产品一样。清晰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代理人主动性大大增强,既有了动力,也有了压力。做代理人就是自己当老板、做生意,自然会从较长远的角度来规划自己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其次,由于每个代理人从自身角度积极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升了整个保险业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客户也能从中受益,享受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再次,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代理人社会保险和归属感的问题迎刃而解。因为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而是自己的老板,所以以上问题根本就不存在。

单位代理人的函篇三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律师在我诉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起诉、上诉、出庭参加诉讼、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或调解;

4、代为接收、送达、签署诉讼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代理人的函篇四

人民法院:

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在我(我单位)与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______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等。

2、一般代理。

委托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代理人的函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